5月9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举行新闻通气会,对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团结下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举行解读。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郭强先容,设施农业用地按类型分为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和国家划定的与种植养殖直接关联的其它设施用地;按属性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而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旅行度假场所、各种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种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集会、停车场、农产物加工及生意业务、科研、展销等用地,畜禽屠宰、肉类和蛋奶加工等用地均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应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治理。
《通知》强调,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凭据作物种植规模,根据国家及农业行业尺度合理确定。举行作物设施种植(栽培)和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设施用地面积的6%以内;从事规模化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作物种植面积的3%以内。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凭据养殖规模,根据国家及农业行业尺度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设施用地面积的15%以内。养殖设施切合相关计划、建设宁静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的,可以建设多层修建。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农用地治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根据“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谋划者必须按用地协议恢回复用途(使用耕地的,须恢回复种植条件)。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按原地类管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凌驾养殖设施用地面积的15%,其中对生猪养殖的可适当扩大,原则上不得凌驾20%。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特别零星破碎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略增加使用比例。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设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治理台账,在补划方案同意后10个事情日内,将占用及补划图斑在自然资源“一张图”系统中举行标注,并报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备注,按划定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永久基本农田储蓄区数量、质量无法满足补划要求的,不允许占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使用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举行全笼罩核查。
《通知》还对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法式、增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羁系作了明确。(贵州综合广播 黄小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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